摘要: 根據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文,本條款自2019年1月1日起廢止
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按“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險公司代扣代繳。

對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保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按“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險公司代扣代繳。
摘自國稅函[1998]546號文[第二條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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