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王于2019年12月買入了A服務公司30%股份,成為了A公司股東。2020年1月,A公司在新三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2021年6月,A公司宣布派發現金股利,那么小王持有的原始股股份取得股息紅利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分紅所得嗎?
不需要。根據《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8號》文: 一、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五、本公告所稱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1、(一)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取得的股票
由于小王是在A公司掛牌前取得的股票,同時持股期限超過1年,所以小王持有的原始股股份取得股息紅利應免征個稅股息紅利所得。
同時小王了解到,A公司后期有轉主板上市的規劃,那A公司主辦上市成功之后,小王所持有的原始股股份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后,還能免征個人所得稅嗎?
轉主板上市后持股期限超過一年不需要。根據《財稅[2012]85號》文: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六、本通知所稱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九)持有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股票。
若A公司是退出新三板后,再從主板上市,小王所持有的原始股股份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后,還能免征個人所得稅嗎?
解禁后持股期限超過一年不需要。根據《財稅[2012]85號》文:“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征;解禁后持股時間超過一年的,獲取的股息紅利免征個稅;解禁后持股時間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含1年)的,獲取的股息紅利減按50%計征;解禁后持股時間不足一個月的(含1個月),獲取的股息紅利全額計征。
四、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本通知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限售股,是指財稅[2009]167號文件和財稅[2010]70號文件規定的限售股。”
限售股規定如下:
財稅[2009]167號文:“
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新股限售股);
3.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財稅[2010]70號文規定:“一、本通知所稱限售股,包括:
(一)財稅[2009]167號文件規定的限售股;
(二)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編輯人:陳 航 陳桂芳 吳映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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