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介紹股權獎勵應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股權參與企業分紅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TCL集團有限公司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期間該公司董事長和經營班子成員獲得的股權獎勵,應按一次性工資薪金性質的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獲得股權的票面值為應納稅收入額。
考慮到該項收入在5年經營期滿后才能變現、轉讓,如在取得股權時全額征稅對納稅人確實存在困難的實際情況,現特案批準按如下方式計算征收稅款:即對納稅人第1年取得的獎勵收入允許在自取得收入當年起的5年內平均分攤,分年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納稅人第2年取得的獎勵收入允許在自取得收入當年起的4年內平均分攤,分年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以此類推,對納稅人第5年取得的獎勵收入應一次性全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所獎股權參與企業分紅,應在取得股息、紅利時,按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摘自國稅函[1998]804號文
編輯:陳 航 陳桂芳
以上就是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之國內工資薪金所得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獎勵收入"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關于實用好用的財稅知識,敬請關注會易網
注冊就送無門檻現金券
入駐會易網名家,你發文章,我送錢
分享知識,坐等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