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国产丝袜在线视频_日本熟妇牲交高清视频_五月丁香免费视频_羞羞漫画在线成人漫画网站_欧美一极大片免费_激情综合网婷婷丁香_插我一区二区在线观_亚洲av无码专区亚洲av手机版_色综合色综合天天网_久久精品电影

會易網logo圖片展示
摘要:獨資合伙企業的政策解讀包含政策適用范圍,經營所得的稅率,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及相關規定。個人興辦兩個以上獨資企業,匯算清繳應納稅額的計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

注冊享利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經營所得;
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摘自《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摘自《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摘自《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摘自《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稱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摘自《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并計算應納稅額。

摘自《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為公平稅負,支持和鼓勵個人投資興辦企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稅收政策的征收辦法由國家財稅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摘自國發[2000]16號文

 

二、關于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稅方法問題
(一)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行,前三季度減除費用按照3500元/月執行。
(二)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計算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和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其中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和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應納第四季度稅額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以下稱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和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具體計算方法:
1.月(季)度預繳稅款的計算。
本期應繳稅額=累計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
累計應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后稅額
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前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10月1日以后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后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2.年度匯算清繳稅款的計算。
匯繳應補退稅額=全年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
全年應納稅額=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應納第四季度稅額
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定的速算扣除數)×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自2018年10月1日起廢止。
附1:2.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30000元的

5%

0

2

超過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過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過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過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摘自財稅〔2018〕98號文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切實做好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以下簡稱法規),現印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確保政策調整和征收工作順利進行。國務院通知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征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投資者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是我國鼓勵個人投資、公平稅負和完善所得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調整,既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發展創造了條件,有利于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又是規范所得稅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于進一步加強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因此,各級稅務機關的領導要予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切實做好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的各項工作,掌握這項政策調整給征管和收入帶來變化的有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其中產生的有關問題,確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調整的宣傳解釋工作。調整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及其投資者的所得稅政策,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關注程度高,因此,應認真作好宣傳解釋工作。從事所得稅工作的人員要首先學習和理解國務院通知的精神和意義,領會法規的內容,在此基礎上,向廣大個人投資者廣泛宣傳國務院通知對支持和鼓勵個人投資辦企業的重要意義、所得稅政策調整的具體法規和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項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三、準確掌握個人投資者情況和稅源狀況。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與工商管理部門聯系,盡快摸清現有獨資、合伙性質的企業及其投資者的基本情況,建立經常聯系渠道,隨時掌握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登記情況;要對已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限定時間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做好內部的管理銜接工作,建立個人投資者檔案,對查帳征收、核定征收、稅源大戶和一般戶的個人投資者,要區分情況分類管理;對實行核定征收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征個人所得稅后,原則上應保持原所得稅定額水平。

四、做好所得稅優惠的銜接工作。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后,原有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法規享受的稅收優惠、尚未執行到期的,可在2000年12月31日前繼續執行。從2001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統一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法規執行。

五、做好2000年年終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2000年年度終了后投資者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2000年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抵扣投資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匯算清繳需要退稅的,先退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不足部分再退預繳的個人所得稅。

附件:

1、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

2、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略)

3、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略)

4、《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說明(略)

5、《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填報說明(略)

附件1: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法規,特制定本法規。

第二條 本法規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是指: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 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伙性質的機構或組織。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第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第六條 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 》(國稅發[1997]43號)的法規確定。但下列項目的扣除依照本辦法的法規執行:

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自2008.01.01日起本文件附件1第六條第(一)、(二)、(五)、(六)、(七)項根據財稅[2008]65號規定作相應修改。

(一)[本條款失效]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注:依據財稅[2011]62號 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本條款修改為:“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從業人員的工資支出按標準在稅前扣除,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標準確定。

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自2008.01.01日起本文件附件1第六條第(二)項根據財稅[2008]65號規定作相應修改。

(三)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四)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五)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其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自2008.01.01日起本文件附件1第六條第(五)項根據財稅[2008]65號規定作相應修改。

(六)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2%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自2008.01.01日起本文件附件1第六條第(六)項根據財稅[2008]65號規定作相應修改。

(七)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以下法規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自2008.01.01日起本文件附件1第六條第(七)項根據財稅[2008]65號規定作相應修改。

(八)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三)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法規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第八條 第七條所說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條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應按下表法規的標準執行:

應稅所得率表

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其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第十條 實行核定征稅的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一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其認定條件及稅務機關調整其價款、費用的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下同),年度終了時,應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并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第十三條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根據本法規第六條第一款法規準予知除的個人費用,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第十四條 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第十五條 投資者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的,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法規計算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

第十六條 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者應當在注銷工商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后,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第十七條 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第十八條 企業在年度中間合并、分立、終止時,投資者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十九條 企業在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第二十條 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伙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并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時,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依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總額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的經營所得為基礎,計算應繳稅款,辦理匯算清繳;

(二)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匯算清繳,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所在地,并在5年內不得變更。5年后需要變更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在預繳個人所得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會計報表。

年度終了后30日內,投資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附注從其他企業取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含有合伙企業的,應報送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所得情況的《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同時附送所有企業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當年度已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稅務局負責。

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法規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法規法規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法規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00]91號文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切實做好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現對《通知》中有關規定的執行口徑明確如下:

一、關于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并且企業全部是獨資性質的,其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應納稅款的計算問題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并且企業性質全部是獨資的,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應納稅款的計算按以下方法進行:匯總其投資興辦的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此確定適用稅率,計算出全年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再根據每個企業的經營所得占所有企業經營所得的比例,分別計算出每個企業的應納稅額和應補繳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Σ各個企業的經營所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本企業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本企業的經營所得/Σ各個企業的經營所得

本企業應補繳的稅額=本企業應納稅額-本企業預繳的稅額

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由實行查賬征稅方式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未彌補完的年度經營虧損是否允許繼續彌補的問題?

實行查賬征稅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為核定征稅方式后,在查賬征稅方式下認定的年度經營虧損未彌補完的部分,不得再繼續彌補。

四、關于殘疾人員興辦或參與興辦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稅收優惠問題

殘疾人員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興辦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殘疾人員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個人所得稅條件的,經本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減征的范圍和幅度,減征個人所得稅。

摘自國稅函[2001]84號文

 

為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有關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現就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獨資合伙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公告實施前獨資合伙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伙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應做好服務輔導工作,積極引導獨資合伙企業建立健全賬簿、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如實申報納稅。獨資合伙企業未如實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現將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合伙企業。

二、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四、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六、上述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摘自財稅[2008]159號文

 

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摘自國稅發[2011]50號文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摘自財稅[2003]158號文

你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固定資產折舊費扣除問題的請示》(遼地稅發[2002]99號)收悉。文中稱,遼寧省本溪市原國有企業彩屯煤礦破產后,2000年5月本溪煤炭實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組與崔某簽定了財產轉讓合同,崔某以500萬元買斷了彩屯煤礦整體資產,又注入部分資金籌備生產。之后,崔某聘請資產評估所對其買斷的企業整體資產進行了評估,評估結果為固定資產原值16702萬元,凈值5314萬元。2001年3月崔某注冊了本溪市彩屯煤礦,性質為個人獨資企業,該企業根據以上評估確認的固定資產原值為基數,計提了折舊,計入成本在稅前列支,據此進行了個人所得稅申報。關于該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如何在稅前扣除的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個人獨資企業在計算繳納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時,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按照購入固定資產的實際支出500萬元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費用,并準予在稅前扣除。彩屯煤礦按照固定資產評估價值計提的折舊雖然可以作為企業成本核算的依據,但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摘自國稅函[2002]1090號文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所稱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三、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四、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五、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文[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文,實施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

 

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政策內容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二、關于適用對象

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三、關于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規范和條件

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條款(見附件)開發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

(一)健康保險產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

(二)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保。

(三)醫療保險保障責任范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范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自行確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險產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

(五)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于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根據目標人群已有保障項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共有三類,分別適用于:1.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2.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特定大額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3.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法》規定程序上報保監會審批。

四、關于稅收征管

(一)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并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單位。個人相關退保信息保險公司應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

(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劾U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五、關于部門協作

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涉及環節和部門多,各相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財政、稅務、保監部門要做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宣傳解釋,優化服務。稅務、保監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商業健康保險涉稅信息。

(二)保險公司在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時,要為購買健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載明產品名稱及繳費金額等信息,作為個人稅前扣除的憑據。保險公司要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保持實時對接,保證信息真實準確。

(三)扣繳單位應按照本通知及稅務機關有關要求,認真落實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四)保險公司或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相關信息,并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相關稅收征管工作。

六、關于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地區,自2017年7月1日起繼續按本通知規定的政策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同時廢止。

附件:1.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

          2.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萬能型)A款示范條款

          3.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萬能型)B款示范條款

          4.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萬能型)C款示范條款

摘自財稅〔2017〕39號文

 

 

為進一步支持創業投資發展,現就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收政策內容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相關政策條件

(一)本通知所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3.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雇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系;

2.投資后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三、管理事項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稱研發費用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等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員及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人員。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

本通知所稱銷售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年銷售收入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累計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累計計算。

本通知所稱成本費用,包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三)本通知所稱投資額,按照創業投資企業或天使投資個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確定。

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按照合伙創投企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創投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計算。

(四)天使投資個人、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合伙創投企業、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應按規定辦理優惠手續。

(五)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滿2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該企業股票時,按照現行限售股有關規定執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資額,在稅款清算時一并計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納稅人,其主管稅務機關對被投資企業是否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有異議的,可以轉請被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材料。對納稅人提供虛假資料,違規享受稅收政策的,應按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處理,并將其列入失信納稅人名單,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規定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其他各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后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自2018年7月1日起廢止,符合試點政策條件的投資額可按本通知的規定繼續抵扣。

摘自財稅〔2018〕55號文

 

 

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第二條第(一)項關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投資,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摘自財稅〔2019〕13號文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一、相關政策執行口徑(一)《通知》第一條所稱滿2年是指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公司制創投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投資時間從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并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日期算起。(二)《通知》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業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合計占同期成本費用總額合計的比例。(三)《通知》第三條第(三)項所稱出資比例,按投資滿2年當年年末各合伙人對合伙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額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四)《通知》所稱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指標,按照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平均數=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平均數之和÷12(五)法人合伙人投資于多個符合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可合并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后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后有結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所稱符合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既包括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也包括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二、辦理程序和資料(一)企業所得稅1.公司制創投企業和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2.合伙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終了后及時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附件1)。(二)個人所得稅1.合伙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1)合伙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合伙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附件2),同時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備查資料同公司制創投企業)。合伙企業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按年度分別備案。(2)合伙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后的每個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合伙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附件3)。(3)個人合伙人在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欄,并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2.天使投資個人(1)投資抵扣備案天使投資個人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4個月的次月15日內,與初創科技型企業共同向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附件4)。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留存企業備查,備查資料包括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分次備案。(2)投資抵扣申報①天使投資個人轉讓未上市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按照《通知》規定享受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時,應于股權轉讓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附件5)。同時,天使投資個人還應一并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后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其中,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需同時抵扣前36個月內投資其他注銷清算初創科技型企業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申報時應一并提供注銷清算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并注明注銷清算等情況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資抵扣政策后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接受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在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股權納稅申報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信息。②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足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條件后,初創科技型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在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票時,有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應向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限售股轉讓稅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清算時,應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后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和《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3)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對天使投資個人,應在備注欄標明“天使投資個人”字樣。(4)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股權時,扣繳義務人、天使投資個人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稅前扣除項目”的“其他”欄,并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5)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注銷清算的,應及時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情況登記。三、其他事項(一)稅務機關在公司制創投企業、合伙創投企業合伙人享受優惠政策后續管理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配合。(二)創業投資企業、合伙創投企業合伙人、天使投資個人、初創科技型企業提供虛假情況、故意隱瞞已投資抵扣情況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投資抵扣,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四、施行時間本公告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稅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適用《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自2018年7月1日起廢止,符合試點政策條件的投資額可按本公告規定繼續辦理抵扣。

特此公告。

 

 

 

附件:1.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

2.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3.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4.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5.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文

國家稅務總局對公告2018年第43號文的解讀

 

為進一步支持創業投資企業(含創投基金,以下統稱創投企業)發展,現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本通知所稱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二、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是指單一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別核算納稅:
(一)股權轉讓所得。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按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對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的確定方法,參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后的余額計算,余額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確認為該基金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余額小于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
個人合伙人按照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并由創投企業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
(二)股息紅利所得。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息紅利所得,以其來源于所投資項目分配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收入的全額計算。
個人合伙人按照其應從基金股息紅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并由創投企業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費用之外,單一投資基金發生的包括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時扣除。
本條規定的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法僅適用于計算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的應納稅額。
四、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是指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年度核算虧損的,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
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稅的個人合伙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扣除。從多處取得經營所得的,應匯總計算個人所得稅,只減除一次上述費用和扣除。
五、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后,3年內不能變更。
六、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完成備案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視同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經完成備案的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創投企業選擇一種核算方式滿3年需要調整的,應當在滿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七、稅務部門依法開展稅收征管和后續管理工作,可轉請發展改革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創投企業及其所投項目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核查,發展改革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八、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摘自財稅〔2019〕8號文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文

 

2018年7月1日以前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獨資合伙企業的規定

以上就是關于"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獨資合伙企業"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關于實用好用的財稅知識,敬請關注會易網

注冊就送無門檻現金券

入駐會易網名家,你發文章,我送錢

分享知識,坐等收益

編輯:陳 航 陳桂芳

 

 

 

 

 

溫馨提示! 您需要支付 ¥1.00 元后才能查看付費內容 微信支付 支付寶支付 余額支付
解鎖后閱讀實務操作及獨家解讀

相關文章

微信公眾賬號

微信掃一掃加關注

發布
留言
返回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