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精神,為鼓勵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危房)改造工作,幫助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現將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并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本通知所稱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
(一)棚戶區位于遠離城鎮、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缺乏城鎮依托的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
(二)該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不具備商業性房地產開發條件;
(三)棚戶區市政排水、給水、供電、供暖、供氣、垃圾處理、綠化、消防等市政服務或公共配套設施不齊全;
(四)棚戶區房屋集中連片戶數不低于50戶,其中,實際在該棚戶區居住且在本地區無其他住房的職工(含離退休職工)戶數占總戶數的比例不低于75%;
(五)棚戶區房屋按照《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評定屬于危險房屋、嚴重損壞房屋的套內面積不低于該片棚戶區建筑面積的25%;
(六)棚戶區改造已納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由地方政府牽頭按照保障性住房標準組織實施;異地建設的,原棚戶區土地由地方政府統一規劃使用或者按規定實行土地復墾、生態恢復。
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棚戶區改造支出同時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書面說明材料。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0日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2號)同時廢止。
摘自財稅[2013]65號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企業在執行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財會〔2020〕20號,以下簡稱《保險合同準則》)過程中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事項明確如下:
一、對于《保險合同準則》首次執行年度為2025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統一自2026年度起以《保險合同準則》為基礎,按照企業所得稅現行規定作納稅調整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首次執行《保險合同準則》產生的留存收益累積影響數,按稅前金額計入202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個年度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兩種方法可自主選擇,一經選擇不得更改。
首次執行年度至2025年度期間,企業執行《保險合同準則》為基礎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與已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差額,計入202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個年度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兩種方法可自主選擇,但應與前款選擇的方法一致,一經選擇不得更改。
二、對于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為首次執行年度的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自首次執行年度起以《保險合同準則》為基礎,按照企業所得稅現行規定作納稅調整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因執行《保險合同準則》產生的留存收益累積影響數,按稅前金額計入首次執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或自首次執行年度起分五個年度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兩種方法可自主選擇,一經選擇不得更改。
三、現行政策規定的納稅調整事項,除有特殊規定外,可在事項發生當年一次性納稅調整,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復調整。
現行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事項,除有特殊規定外,可在事項發生當年一次性享受優惠,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復享受。
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本公告的企業不再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第三條中關于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相關規定。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文
為推進我國資本市場改革,促進企業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根據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一些在我國境內上市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為其職工建立了股權激勵計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的有關規定,現就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股權激勵,是指《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以下簡稱激勵對象)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股權激勵實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權,是指《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辦法》要求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并按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在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按照該股票的公允價格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上市公司相關年度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建立的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其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需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三)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確定。
三、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8號文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5號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5號文
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至二、(略)
三、關于航空企業空勤訓練費扣除問題
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四至五、(略)
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以前,企業發生的相關事項已經按照本公告規定處理的,不再調整;已經處理,但與本公告規定處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規定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在本公告施行后相應調減2011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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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 企業繳納社會團體會費能否稅前扣除?
摘要4:匯算清繳后取得以前年度發生的成本發票,該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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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陳 航 陳桂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