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增值稅納稅人義務特殊規定,包含進口貨物的納稅人、租賃或承包企業的納稅人、貨物期貨交易的納稅人。

1.1、進口貨物的納稅人
申報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貨物均應繳納增值稅。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辦理報送手續的單位和個人,為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摘自國稅發[1993]155號文
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屬于增值稅條例所稱的代購貨物行為,應按增值稅代購貨物的征稅規定執行。但鑒于代理進口貨物的海關完稅憑證有的開具給委托方,有的開具給受托方的特殊性,對代理進口貨物,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即對報關進口貨物,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委托方的,對代理方不征增值稅;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代理方的,對代理方應按規定增收增值稅。
摘自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
1.2、租賃、承包企業的納稅人
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
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
對承租或承包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發包者上繳租金或承包費的,應作為增值稅納稅人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摘自國稅發[1994]186號文
1.3、貨物期貨交易的納稅人
交割時采取由期貨交易所開具發票的,以期貨交易所為納稅人。
交割時采取由供貨的會員單位直接將發票開給購貨會員單位的,以供貨會員單位為納稅人。
摘自國稅發[1994]244號文
編輯:陳 航 陳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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