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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納稅義務人為立據人。

注冊享利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等轉移書據。

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按價款的萬分之五貼花;

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按價款的萬分之三貼花。

轉讓包括買賣(出售)繼承、贈與、互換、分割。

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一條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二條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二款

第六條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七條

第八條 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八條

第九條 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并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九條

第十條 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條

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摘自財稅[2006]162號文

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摘自國稅地字[1989]34號文

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接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自《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開始執行。凡被撤銷金融機構在《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進行的財產清理和處置的涉稅政策均按本通知執行。本通知發布前,屬免征事項的應納稅款不再追繳,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摘自財稅[2003]141號文

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涉及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七、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發布之前已征收入庫的按照上述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稅款或辦理稅款退庫。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1號文

為確保如期打贏農村飲水安全脫貧攻堅戰,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下稱飲水工程)鞏固提升,現將飲水工程建設、運營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二、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六、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條件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行申報享受減免稅優惠,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八、上述政策(第五條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文

為繼續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下稱飲水工程)建設、運營,現將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二、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五、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條件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行申報享受減免稅優惠,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八、上述政策(第五條除外)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8號文

飲水工程2011-2018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

根據有利于加強稅收管理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現將《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中列入下放管理層級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免征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審批項目”實施后,有關政策和審批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不屬于上述情況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二、凡符合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條件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由轉讓方或受讓方按本通知附件《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申報文件的規定》的要求,報上市公司掛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審批。

三、上市公司掛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按規定審批后,應按月將審批文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在辦理上述審批過程中,遇有新情況、發現新問題應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四、國家稅務總局將不定期對上市公司掛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的審批工作進行檢查、督導。

五、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4號)同時廢止。

附件:

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申報文件的規定

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范圍,需要明確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須由轉讓方或受讓方按下列要求向上市公司掛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提出申請報告,具體內容包括:

一、轉讓方名稱、地址、隸屬關系、經濟性質。

二、受讓方名稱、地址、隸屬關系、經濟性質。

三、轉讓股權的股數和金額、轉讓形式、批準部門,以及申請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理由。

四、申請報告應附下列證明文件和材料

(一)國務院及其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的批準文件。

(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受讓方的章程。

(四)受讓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向社會公布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事宜的預案公告復印件。

摘自國稅函[2004]941號文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按照現行印花稅政策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于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上述行為的認定,由投資人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并通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國發[2014]50號文認定取消審批)

摘自財稅[2010]7號文

(一)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即北京、上海、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營業部柜臺建立《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不征證券交易印花稅股權過戶情況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見附件)。

(二)具體操作規程

1.申請人(轉讓方,下同)負責填寫股權變更的相關事項內容;

2.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委托當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對申請人登記填寫內容逐筆驗證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3.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定期核對《登記簿》填寫的內容;

4.年度終了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將《登記簿》交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三)自2015年起,證券市場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按照上述要求對《登記簿》登記的內容進行匯總和分析,并將主要情況書面上報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號文

為支持進一步深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稱新三板)改革,將精選層變更設立為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稱北交所),按照平穩轉換、有效銜接的原則,現將北交所稅收政策適用問題明確如下:

新三板精選層公司轉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創新層掛牌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股票進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資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相關政策,暫按照現行新三板適用的稅收規定執行。涉及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相關政策,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3號文

 

九、股份制試點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辦理股權交割手續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責任,并代征代繳印花稅稅款。

十、股份制試點企業的其他稅收,均按現行規定照章征收。

十一、股份制試點企業稅收征收管理,由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本規定由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規定從1992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發[1992]137號文

 

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順利實施,經國務院批準,現就股權分置試點改革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征收印花稅。

二、(略)

三、上述規定自文發之日起(2005年6月13日)開始執行。

摘自財稅[2005]103號文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6號)精神,現將轉讓優先股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明確如下: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優先股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 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14]46號文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精神,現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明確如下:

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 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14]47號文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稅款。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7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14]81號文

 

一、關于內地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轉讓股票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繼承、贈與深交所上市A股,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繼承、贈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稅款。

二、關于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股通和深股通參與股票擔保賣空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股通和深股通參與股票擔保賣空涉及的股票借入、歸還,暫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5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16]127號文

 

現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會)管理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三、對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征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通知發布前發生的社保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符合本通知規定且未繳納相關稅款的,按本通知執行;已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再退還。

摘自財稅〔2018〕94號文

 

現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會)受托投資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三、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運用養老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征后返;養老基金持有的證券,在養老基金證券賬戶之間的劃撥過戶,不屬于印花稅的征收范圍,不征收印花稅。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管理的養老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征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發生的養老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符合本通知規定且未繳納相關稅款的,按本通知執行;已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再退還。

摘自財稅〔2018〕95號文

一、對承接主體在運用劃轉的國有股權和現金收益投資過程中,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將轉讓劃轉的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投資取得的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三、承接主體轉讓劃轉的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免征承接主體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對承接主體轉讓劃轉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以及運用現金收益買賣證券應繳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行先征后返。

  五、本通知所稱承接主體是指《國務院關于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9號)規定的負責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的主體,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負責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劃轉國有股權的國有獨資公司或受托對劃轉國有股權實行專戶管理的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等。

  六、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通知發布前已繳納的稅款,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予以退還。

摘自財稅〔2025〕26號文

為支持和幫助魯甸地震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使災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并超過災前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4〕57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支持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對所簽訂的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安居房,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的標準執行。所稱毀損的居民住房,是指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嚴重破壞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摘自財稅[2015]27號文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現就有關契稅、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對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三、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17〕55號文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文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貫徹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現就印花稅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及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問題公告如下:

一、略。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附件2)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略

2、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文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現將稅法實施后有關印花稅優惠政策銜接問題公告如下:

一、繼續執行本公告附件1中所列文件及相關條款規定的印花稅優惠政策。

二、本公告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相關條款規定的印花稅優惠政策予以廢止。相關政策廢止后,符合印花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免稅情形的,納稅人可依法享受相關印花稅優惠。

三、本公告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相關條款規定的印花稅優惠政策予以失效。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繼續執行的印花稅優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

2.廢止的印花稅優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

3.失效的印花稅優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3號文

 

二、關于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 

  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前書立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各類應稅合同,由改制重組后的主體承繼原合同權利和義務且未變更原合同計稅依據的,改制重組前已繳納印花稅的,不再繳納印花稅。 

  三、關于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對企業改制、合并、分立、破產清算以及事業單位改制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具有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的部門按規定對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股權進行行政性調整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對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股權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四、關于政策適用的范圍 

  (一)本公告所稱企業改制,具體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同時,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 

  (二)本公告所稱企業重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資產或股權出資和劃轉、債務重組等。 

  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適用該款規定。 

  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 

  (三)本公告所稱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改制、重組企業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本公告所稱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四)本公告所稱事業單位改制,是指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出資人(包括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單位)存續并在改制后的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 

  (五)本公告所稱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個體工商戶之間。 

  (六)本公告所稱企業、公司,是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公司。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4號文

為支持籌辦成都2025年第12屆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成都世運會),現就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八、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捐贈給執委會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摘自財稅〔2025〕15號文

2022年7月1日前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規定

編輯:陳航 林芳  張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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